内容摘要: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充分调动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更加切实、更有成效地实施人民民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充分调动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更加切实、更有成效地实施人民民主。
关 键 词:法典化 法典 中华法系 中国之治 法典是经过整理的比较完备、系统的某一类法律的总称①,严格意义上的法典不应当包括法律法规汇编,而是立法机关制定并实施的某一法律部门集中系统的法律文件,具有学理性、系统性、确定性、一致性等特征,是成文法的高级形态。南北朝之际,法典化继续推进,北朝与南朝律令法典皆蔚为可观。
(50)《新唐书》卷56《刑法志》。总之,法典化起于锻造统一法律秩序的客观需要,继而形塑中国之正统与治道,在儒家化的历史情景下,重述并传承儒家先贤经典。作为法律体系整体之统率、法律秩序统一之维系,法典本来就与传统王朝的长治久安息息相关。成书于战国至汉初的《周礼》在总结西周礼制、官制、政制的基础上,较为完整提出了儒家理想中的国家制度与治国方案,被认为是周制的再现。(36)杨振红:《从〈二年律令〉的性质看汉代法典的编纂修订与律令关系》,《中国史研究》,2005年第4期。
总体而言,中华法系是以法典为统率的成文法体系,中华民族先人对法典有着深厚的情结与情感,法典与法典化构成我国法律史之悠久传统,自魏晋之际法典产生后,除元代等个别王朝外,绝大部分传统王朝都制定了法典,其中丰富、深刻、生动之法理,需要进一步发掘与发展,如此,方可探明法典化之名实,兼得法典之形意。此外,不少法史学者指出,古代中国司法判决中运用的法更多是编敕、条例、断例等单行法和先例,法典实际发挥的作用有限。对算法歧视的发生逻辑与法律规制的研究,首先是要明晰算法歧视的核心要义。
人性中自然而正常的本能使他们易于做出泛化、概念和分类,这些都是对经验世界的过度简化。在这样的交易模式下,买卖双方的信息是极为不对称的,买方(消费者)实际是处于一种讨价还价能力上的实质不平等。如2016年魏则西事件,由于搜索平台的竞价排名而导致魏则西误信了算法所推荐的医疗机构,最终贻误了病情,酿成悲剧。然而这种数据评估方法运用在社会科学领域却产生了诸多问题。
正因为如此,我们迫切需要从伦理审计与公平性约束、数据信息的区别保护与算法解释、建立算法的监管制度这三方面入手,对算法进行技术性纠偏和法律性规制,同时还要做到不滥用机器算法决策,在特定重大领域慎用算法决策系统,以此来维护算法时代的社会良序底线。算法歧视虽然是一种新型的歧视类型,但它并没有创造歧视本身,也没有改变歧视的本质,而只是改变了歧视的产生方式和存在方式,使得歧视有了更广阔的外延,是歧视在数字社会中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相较于一般歧视来说,算法歧视所带来的是一种更深层次的歧视和不平等,并引发了伦理问题。对此,(1)要以平等保护和无害化作为数据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如浙江省温州市是皮革业的聚集地,算法即认定一名温州人应该有从事皮革行业人士的待遇,从而在与该人的户籍进行关联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掘了该人从事皮革业的特征。由此可见,算法在商事经营中乃是一种商家为最大限度地获得商业利润的技术手段,而巨大的商业利益也在推动着信息茧化的速度与程度,用户无法自主决定自己所接收到的信息,而是被算法精准预测并精准推送,在这一过程中也不自觉地形成了算法歧视。
买方(消费者)基本丧失了对区别定价知情的权利,并常常在不知情但完全信任交易平台的情境下,接受着这种差异化定价的算法歧视。对此,本文将从先行存在的歧视技术本身的歧视和算法运行中的决策性歧视这三个方面来系统论证算法歧视的发生逻辑,并提出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规制措施,以期重塑数字社会的公正与平等,推动算法技术的良性发展。普通用户根本无法从专业的程序代码层面理解算法决策的过程、依据以及决策结构。算法歧视其实也是算法运行中的策略选择,它虽然生成了歧视性结果,但也符合一定的技术秩序,是在算法运行环境中所产生的决策性歧视。
它通过后台算法来监测学生每月在食堂的消费频次、每顿在食堂的消费金额来判定是否贫困,从而为其饭卡内打入生活补助,避免传统的公开评定与资助所带给贫困生的心理伤害和歧视。因此,当含有歧视性的标签被设置出来,或是算法自动将某标签关联至歧视性的结果时,都会导致算法对该标签项下的群体作出系统性的歧视。
如2015年Google Photos就曾被曝出将黑人程序员Jacky Alcine标记为大猩猩,此即是算法根据人类社会现实中存在的歧视所进行的学习、演化与展示的典型样本之一。也即,算法歧视主要是嵌入了人类的认知与价值观后,由智能机器自动化决策后的产物,是一种自动化歧视(Automated Discrimination)〔3〕。
数据源于社会现实,社会现实本就是存在群体差异的,因此,基于历史和现实的事实数据生成的算法模型,必然会反映出群体差异,并进一步形成歧视。简言之,歧视是一种不合理的区别对待。(一)先行存在的歧视——人类社会歧视的算法转化 歧视在人类社会中是普遍存在并不断发展的,算法决策又是对人类决策的深度学习,因此,算法歧视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对人类社会歧视的算法转化,是在对现有文化中存在的歧视进行归纳或同构后,形成的数字社会中的文化禁锢或社会禁锢。算法歧视的不可逆性,体现在算法决策的过程与结果的双重不可逆性上。(3)建立健全问责机制,通过追究算法平台或算法设计人员等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规制数据评估的导向性所引发的算法歧视。并且这种非法目的与歧视性结果还得以掩盖在算法技术的合法外衣下而持续存在。
运用数据交互所实现的算法个性化推荐,原本是为了给不同用户提供个性化和差异化服务,以获得更好、更符合需要的用户体验。因此,要想实现对该种歧视的规制,就要从算法平台或算法设计人员入手。
算法歧视即是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算法等新兴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而产生的新的社会歧视类型。但正如法律会由于立法者的有限理性而产生立法空白、漏洞一样,算法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掌控现实世界的变量,但也难免会由于算法设计人员的有限理性或认知盲区而产生算法歧视等问题。
而在算法中,算法决策反倒可以规避反歧视的约束,肆意对基于个人或群体的固定特征进行自动化的分类。不论是算法的总体设计目的、数据运用,还是最后的结果呈现,其实都在以价值判断的形式体现着算法设计人员的认知层级与认知水准。
重塑算法时代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关系,让算法技术的开发和利用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为人类服务,使每位公民都能够在以算法为主导的智能社会法律秩序中享有充分的平等、自由、尊重和不受歧视的权利,从而在承认人的价值、保障人的自由、尊严及利益的基础上,保障公民权利的价值性质量〔13〕。算法的编辑和数据的收集、训练都是在人的操作下进行的,因此难免会携带设计人员的某种偏见。也就是说,算法这种理性其实和法律一样,是属于有限的理性,不能对其加以神化。算法歧视反映的正是一种社会权力关系中深层次的不平等。
建立起由科技理性(技术良序)和法律理性(法律良序)共同支撑的、人与人之间相互协作配合的,以追求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为社会主要目标的算法时代的良序社会〔12〕359。这极大地提高了决策效率,给人们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
对此可以针对不同的情形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对于因冗余编码信息茧房等数据动态交互中所产生的算法歧视,可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规制:(1)建立算法歧视风险监测预警和周期复查制度。具体而言,算法歧视的核心要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算法歧视是一种不合理的区别对待 如果将歧视比作风险和灾难,那么算法技术的发展让歧视这一风险也随之获得了新的载体和表现形式,呈现出歧视风险的高科技性,这种高科技性可能会让更多、更普遍的人遭受歧视。
(2)在具体的算法模型设计中,要执行严格的公平性约束规则。算法与大数据的应用不仅无法解决公正和平等问题,反而让本应是呈现观念的算法场景产生了创造观念的歧视效果,进一步加重了不公正和不平等,并引发新的伦理问题。
整个算法运行程序其实就是从输入到输出的过程。三、算法歧视的法律规制 在数字社会中,数字平台搭建、数据利用、算法设计等都需要依靠技术规则和契约规则来加以保障。算法按照设定的标准,通过利用公民的数据信息来重新分配公民身份,识别公民的社会关系。另一方面,算法黑箱也使得算法决策过程处于不公开不透明的状态,普通用户往往只能得到最终的决策结果,并被动地接受结果,而无法发现算法歧视。
如用人单位拒绝录用通勤时间过长的员工,原因是其认为通勤时间过长会增大员工每日上班成本,并消耗员工每日工作精力,然而这对于居住在远郊的较低收入群体来说构成了歧视。针对先行存在的歧视技术本身的歧视以及决策性歧视,可通过以下措施来实现相应的法律规制。
并根据外部环境的流动变化及时调整和更新算法运行规则,以尽可能地规避算法歧视。事实上,当算法掌控者根据各种数据变量进行对象分组而产生算法画像时,歧视便产生了,因为这种依据算法画像来分配资源的方式,本身具有歧视性。
对此,应通过伦理审计与公平性约束、数据信息的区别保护与算法解释,以及建立算法的监管制度来实现对算法歧视的法律规制,同时还要在特定重大领域慎用算法决策系统,以此来塑造算法时代的法律秩序,确保数字社会中人类的安全和发展。算法歧视正是由于算法内部演算和数据分析所导致的对特定群体或个人的不公正对待。
声明:叶会成:《在权威与自由之间:评耶夫·西蒙的〈权威的性质与功能〉》,《政治思想史》2019年第4期,第181-195页。